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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利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相关项目的审批。
二、设立依据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五、申请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续建项目计划(收尾项目计划)申报所需材料
续建(收尾)项目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向我局申报下一计划年度续建(收尾)项目计划,阐明年度投资额。申报续建项目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填写电脑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政府投资,申报阶段选择续建计划类,另外报盘需附申请报告WORD格式电子文档,申报表加盖公章)
3) 上一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
4) 其他必备材料。
备注: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
无。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
九、办理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法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十、办理时限
无具体时限。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将正式下达立项批复。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按照年度下达计划建设项目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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