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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限额以下)的项目是指其审批权限在我市审批权限以内,不涉及特种行业、控制行业、专营专卖,特许经营许可、不需要国家配置特殊资源,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自行审批的项目。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在正式动工前,须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电脑申报盘;(填写报盘时投资类型选择限下社会投资,申报阶段选择投资许可证类,另外报盘需另附申请报告WORD格式电子文档)
(3)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如属区发展计划局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时在申报表“备注”栏加注项目所在地区发展计划局意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殊行业项目可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许可证)、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计划的复印件。
备注: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六、申请表格
无。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七、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办理程序
第一步:建设单位登陆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填写相关表格,认真阅读办事指南并按照办事指南中列明的材料清单准备资料。资料准备齐全后递交行政服务大厅发展和改革局办文窗口。
第二步: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回执前往行政服务大厅我局办文窗口领取批复。
十、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十二、法律效力
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后项目方可动工建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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