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4年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