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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4年
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