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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行政许可事项:核发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食盐专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经营场所,并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有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仓储面积达到拟经营范围(按常住人口,5kg/人年计算)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所需的仓储面积;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经贸委《关于换发2006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1056号),由本实施办法制定)

  五、申请材料
  (一)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六)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经贸委《关于换发2006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1056号),由本实施办法制定)

  六、申请表格
  食盐批发申请企业需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3份;食盐转(代)批发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填写《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3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申请人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证窗口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许可后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法律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