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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行政许可事项: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初审)(食盐专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四)按照国家规定,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产品质量达到GB5461食用盐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并提请国家盐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五)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运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六)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情况;
  (七)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发放2006年度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盐业函【2005】18号),由本实施办法制定)

  五、申请材料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申请企业可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站直接下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具体方法:进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在工业司子网站“盐业工作”专栏下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四)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同上)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申请人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证窗口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许可后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盐业生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