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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进一步做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的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必须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未按规定进行核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确认书。项目核准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有关项目核准的具体规定见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办事指南相关内容。
  2、项目确认书的办理应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即在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以后)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国产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方式,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
  3、项目业主单位在提交项目确认书的办理申请时,应按材料申报要求一式两份,并分别装订成册进行申报。
  4、自2007年12月1日起,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为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