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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第十三项。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项、第二项。
(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1991年3月国发〔1991〕13号)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2份(见注1)(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三)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五)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六)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七)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还应附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核原件)。
有关确认函件应通过以下程序取得: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其中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4.工作时间计划表。
(八)咨询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咨询机构及项目单位公章)。
(九)电脑申报盘及项目申报表各1份(填写报盘时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报盘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WORD格式电子文档,申报表加盖公章)。
注1: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为: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目录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类),该表格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拟申请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投资主体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不分限额均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以上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意见后,转达有关企业。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拟申请境外投资的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申请变更核准: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2.建设地点发生变化;3.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4.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其他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有效期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出具核准文件的具体期限规定执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境外项目投资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核准文件后,方可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设立境外投资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